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按照法律、法规规定或授权特别规定,对具体对象的一种处理行为。在行政法律体系中,行政行为居于核心地位。
而所谓抽象行政行为,是指不以具体对象为前提,最终可能针对某一对象的行政行为。
与具体行政行为相对应的实践性强,直接针对人和物,具有明确性、确定性等特点。相比之下,抽象行政行为在实践载体不明确、操作难度较大等方面表现出别样风采。
抽象行政行为涵盖了很多子类型,例如收费标准、组织机构设置等等。这些行为最终都要转化为具体行政行为,却又必须在行政决策过程中提前确定,体现出了行政过程的复杂性和专业性。
目前,不同地区管理部门对抽象行政行为的观点也略有差异,进一步加深了市民的疑虑和不解。但可以肯定的是,行政行为对于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维护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,透过抽象行政行为的学习,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和体验行政法治的魅力。